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保障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因为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没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权益。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第三人因为不能怪自己的原因没参加诉讼,同时有证据能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里,部分内容甚至全部内容都是错的,还损害到了自己的民事权益,那么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民事权益受损那天开始算,六个月之内,就可以向作出这些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去起诉。
这里要注意,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啥意思呢,就是它和诉讼时效不一样,不能像诉讼时效那样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一旦超过这六个月,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撤销之诉了。
所以说,如果第三人发现生效的裁判文书可能影响到自己的权益,就得赶紧行动起来,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且在法定的六个月时间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样才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要是错过了这个时间,可能就没办法通过这个途径来维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