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相关事务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着明确规定。要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企业已经有了破产迹象,却还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这种情况下,管理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清偿行为的。不过要是这个个别清偿让企业财产得到了好处,那就另当别论了。
另外,要是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一些不当行为,比如无偿把财产转让出去、用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做交易、给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等,管理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
要判断企业在破产前半年有没有转移资产,得先看看企业是不是真到了破产的地步,也就是是不是没办法偿还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够还所有债或者明显还不起。接着就得审查转移资产的行为是不是符合前面说的能撤销的情况。要是符合,管理人就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转移行为,把被转走的资产追回来,这样才能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发现企业有这种转移资产的情况,不用着急,把情况反映给管理人就行,管理人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这样大家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也能让破产程序更加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