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不一定非得到期,具体得看债务人处分财产的情况。
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理自己的财产权益,或者恶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延长,影响到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算债权没到期,债权人也能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因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无偿处分或不正当延长履行期限的做法,已经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了实际威胁。为了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要求债权必须到期。
但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且债务人的交易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由于这种有偿交易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程度比无偿行为稍低,一般就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毕竟在债权到期之前,没法确定债务人是不是真的没法履行债务,也就很难认定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一定会影响债权实现。
总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权是否到期得结合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具体情形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