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和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但要是在起诉前,出卖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就能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此规定,目的是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预售许可证明是出卖人有预售资格的法定凭证,没这个证明,预售行为就有风险。
要是合同因没取得预售许可而无效,出卖人要返还已收的购房款和利息,还要赔偿损失。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没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买受人能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购房者买预售商品房时,要让出卖人出示预售许可证明,仔细查看相关文件。这样能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