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协议里,约定随时探望子女大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要给予协助。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随时探望子女,这其实就是对探望权行使方式和时间做了具体安排。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真心实意达成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那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但在实际生活中,“随时探望”这种表述缺乏明确性,容易在执行的时候引发争议。要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频繁去探望,影响到孩子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或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探望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整。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父母双方的状况等因素,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目的是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健康成长。
如果遇到这样的争议,大家不用慌。可以先尝试和对方心平气和地沟通,看看能不能协商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要是协商不成,就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