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动产被善意取得,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就没了。按照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构成善意取得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完成登记。当这三个条件都具备,受让人就能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则失去该不动产所有权。
原所有权人权益受损后有救济办法,其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因为无处分权人未经同意擅自处分不动产,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权益,需承担赔偿责任。
但也有特殊情况,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像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并非善意;或转让价格不合理;又或者没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类不动产转让行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此时,原权利人的权利不会消失,仍可要求返还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