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每月只见4天,这种情况不一定就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规定的分居得满足两个条件。
首先,得是因为感情不和才分开居住,并且双方不再履行夫妻义务。要是夫妻见面时间少是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不是感情出了问题,那就不符合这个条件。比如说,一方被派到外地工作,两人见面机会自然就少了,但他们感情依旧很好,这就不算因感情不和分居。
其次,分居得持续、稳定,一般要连续分居达到一定期限,在司法实践里,通常是两年。
要是夫妻每月只见4天,但感情和睦,只是工作等原因让他们不能常常见面,而且见面时还会履行夫妻义务,那就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不过,如果双方感情不和,故意分开生活,就算每月见4天,见面时也没有夫妻间的共同生活,并且这种状态持续了足够长的时间,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分居。
要是想以分居为由起诉离婚,就得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满足上述分居条件,像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法院会综合这些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