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开庭等待时间不固定,会受多种因素影响。
先说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期限一般不超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超2个月。要是案情复杂,到期限还没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能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案件,按上述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满了还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延长2个月。
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1个月内作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要在10日内作决定,可能判有期徒刑超1年的,可延长至15日。
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要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可能判有期徒刑超3年的,可延长至1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3个月。对可能判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等特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遇到故意伤害案,当事人要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展,这样能避免因等待产生不必要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