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特定情况下女方可以少返还彩礼。
要是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男方以虽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没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在这种共同生活的状况下,如果彩礼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开销,像买家庭用品、支付生活费用这些,女方就可以提出少返还彩礼。毕竟这部分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里花掉了,再让女方全额返还就不太合理。
如果双方没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也一起生活了,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像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没有生育、彩礼金额多少、彩礼的使用情况等,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要是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而且女方在共同生活里付出很多,比如照顾家庭、帮男方工作等,女方就可以少返还彩礼。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男方的过错导致两人分手,比如男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赌博等恶习还屡教不改,女方也能主张少返还彩礼。因为男方的过错对两人关系破裂负主要责任,从公平的角度看,女方适当少返还彩礼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