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里的“挪用”,不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该罪本质是暂时改变公款用途,让公款脱离单位控制供个人使用,行为人主观打算归还,并非永久占有。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挪出单位公款炒股,打算获利后归还,这就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目的是用公款获利,而非据为己有。
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可能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在主观故意和行为特征上区别明显。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正确定罪量刑很关键。遇到相关情况,要依据法律规定,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以确保法律适用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