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一类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乱象常常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原告以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因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合意,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且生效,故改变诉因转而援引不当得利制度,以达到将举证风险转移给对方当事人的目的。于是出现针对同一项主张归还款项的诉讼请求,在以借贷合同法律关系起诉时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变更为不当得利之诉后,原告只需证明款项实际到位的事实,对于款项支付原因这一要件事实转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的,则需承担败诉后果。
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规避借贷合同诉讼中的举证风险,在以往的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不当得利,已成为原告常用的一项诉讼策略,并诱发部分诉讼欺诈行为。这一现象亦长期困惑司法实务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