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但不认罚,不能算认罪认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还愿意接受处罚,才能依法从宽处理。这制度有“认罪”和“认罚”两个关键要素,少了哪个都不行。
“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审查起诉阶段,是接受检察院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判阶段,是当庭确认自愿签了具结书,接受刑罚处罚。
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承认有罪,却不接受处罚,像不认可量刑建议、拒绝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符合“认罚”条件,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不会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他从宽处理。所以,想获得从宽处理,“认罪”和“认罚”都得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