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里的过错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相关规定,常见的有这几种。
重婚是一种过错行为。有配偶者再和他人结婚,就构成重婚。它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就是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还有事实上的重婚,没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算过错。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和通奸、一夜情等偶尔的出轨行为不同。
实施家庭暴力同样是过错。家庭成员之间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进行侵害,就属于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过错行为。虐待是持续、经常的家庭暴力,遗弃是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却拒绝扶养。
要是存在这些过错行为,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无过错方可能会多分些财产。遇到这类情况,无过错方要注意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