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在因有价证券诈骗罪服刑期间,被发现之前还有其他罪行没处理,这种情况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办。这时候就会用到数罪并罚的原则。也就是说,在判决已经宣告,但是刑罚还没执行完的时候,要是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罪没判,那就要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判决,再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合并起来,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具体的操作是这样的。先对没处理的漏罪进行审判,做出判决,确定这个漏罪该判多久的刑罚。接着把之前有价证券诈骗罪判的刑罚和漏罪判的刑罚合并。这里有几种不同的合并方法。如果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用限制加重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最终执行的刑期要在几个刑期加起来的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期中最高的那个刑期以上,具体判多久法官会根据情况决定,但管制最多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多一年,要是有期徒刑加起来不满三十五年,最多判二十年,加起来超过三十五年,最多判二十五年。要是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就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刑,像罚金、剥夺政治权利这些,不管前面主刑怎么判,都要执行,这就是并科原则。
还有一点很重要,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是要算在新判决的刑期里面的。比如说,前面因为有价证券诈骗罪已经坐了一段时间的牢,那在新的判决里要把这段时间减掉。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如果发现自己有漏罪,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争取宽大处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会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主动坦白可能会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