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里,要是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处理方式如下。
要是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15天内,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书面异议,法院不会对这个异议进行实质审查,而是会裁定中止对该到期债权的执行。这么做是为了尊重第三人的异议权,防止执行法院在没走正当程序时,就对第三人财产进行不当执行。
不过,如果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说自己和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不算有效的异议,法院不会支持。因为这些异议没有针对到期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到期等关键问题。
要是第三人部分承认债务,部分提出异议,法院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进行强制执行。这样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照顾到第三人的合理诉求。
如果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异议有不同意见,觉得异议不成立,那么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会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审查和判决。
总之,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时,执行法院会根据异议的性质和内容做不同处理,申请执行人也有相应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