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需按规定处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要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无需支付。
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这意味着除正常工资外,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作为未休年假补偿。
日工资收入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这里的月工资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若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情况,职工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