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法人主体消灭,公章丧失法律效力,不能再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约。是否构成欺诈,看主观是否明知已经注销、故意隐瞒,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民事欺诈
1:明知公司已经注销,隐瞒注销事实,拿旧公章签合同,是于民事欺诈,《民法典》148条,受欺诈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要求行为人个人赔偿全部实际损失(货款、预付款、利息等)。已注销公司不能作为被告,被告是实际签字盖章的自然人(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
2:不知情,过失误用(例如交接失误、不知道已经注销), 不构成欺诈,合同仍然无效。
按照过错划分损失,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分担经济损失。3:交易对方明明知道公司注销,仍然同意签约,不构成欺诈,合同无效,各自承担对应风险。
二、刑事层面是否构成犯罪
关键:明知注销 + 隐瞒真相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同时满足上面全部条件 → 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224条),属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主体骗取钱财。
如果只是签合同,收取款项之后准备履行、实际开展部分履约,没有挥霍、逃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 不构成刑事诈骗,仅民事上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不是伪造新刻的章,只是继续使用原来备案、但是公司已经注销的旧公章,实务一般不按伪造公司印章罪处理;重点评价签约、收款行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