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偿安置不满,可按不同征收类型采取相应解决途径。
对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若对补偿决定不服,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申请行政复议,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作出补偿决定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二是提起行政诉讼,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且要在规定起诉期限内进行。若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若是农村土地征收,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先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若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情况修改方案。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