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定金数额划了条红线,当事人虽然能自行约定定金数额,但上限是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这个比例,超出部分就不能算定金啦。
要是交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多交的部分是能要回来的。为啥呢?因为超出法定上限的这部分钱,没有定金罚则的效力,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利让收定金的一方返还。打个比方,一个合同的标的额是100万,那定金最多只能定20万,如果交了30万,多交的10万交付方就有权讨回。
那么该怎么讨回超出部分的定金呢?首先可以和收定金的一方好好沟通,给对方讲讲法律规定,让对方把多收的钱还回来。要是对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没有结果,交付方也不用慌。可以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像定金交付的凭证、主合同这些,然后去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判决收定金的一方把超出部分的定金返还给交付方。通过法律途径,交付方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