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后,并非当事人不追究就万事大吉,处理方式得看案件性质。
先说自诉案件,像那些得被害人自己去告诉才处理的案子,最终追不追究嫌疑人责任,被害人有很大的决定权。要是被害人不想追究了,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会去调查。要是确定撤诉是被害人自愿的,就会准许,这案子的诉讼程序也就终止了。
但公诉案件就不一样了,这是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算当事人不想追究,通常也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意愿就撤销案件。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公诉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比如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根本算不上犯罪;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被特赦免除刑罚;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被害人没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等。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悟,通过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自愿和解。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也可以决定不起诉,法院在审判时也会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建议:如果涉及自诉案件,被害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慎重决定是否撤诉。对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以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为从轻处理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