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里,涉及抵押的情况不少,可很多人对抵押权期限的规定不太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押权期限不能由当事人自己随意约定。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它和主债权紧密相连,具有从属性。简单来说,只要主债权存在,抵押权就不会消失;一旦主债权没了,抵押权也就跟着没了。要是当事人自行约定了抵押权期限,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再想行使抵押权,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表明,抵押权的行使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约束。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能正常行使抵押权;而主债权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抵押人就可以提出抵押权消灭的主张。
由此可见,当事人没必要去约定抵押权期限,抵押权的存在与否和主债权的状态息息相关。在实际操作时,债权人得留意主债权的诉讼时效,要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去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保证抵押权可以有效行使。虽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不会马上消失,但要是抵押人提出抗辩,抵押权就没办法实现了。所以,债权人一定要重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