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很多人会提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要求,但实际上,我国法律里并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个法定赔偿项目。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都不能以“青春损失”为由,要求对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这些情形下才成立: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存在这些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比如,男方要是没有上述法定过错行为,女方就不用给他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反过来,女方有这些过错行为,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但依据是法定过错,而不是“青春损失”。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毕竟青春流逝是双方共同的经历,很难用金钱衡量。不过,如果双方自愿达成“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协议,并且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个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