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夫妻一方不能独自把两人共有的房子拿去抵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得经过所有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不过要是共有人之间有其他约定,那就另当别论。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房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要是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私自把共有的房屋抵押出去,这种抵押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权处分。但要是抵押权人属于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他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抵押人没有处分权,而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还支付了合理的对价,那么抵押权人就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这时候,另一方要是有损失,可以向擅自处分房屋的一方要求赔偿。
如果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这一方可能会利用登记的外观,单独去办理抵押手续。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夫妻双方可以在房产证上登记两个人的名字。要是房子已经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方也能通过申请增加共有人登记,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