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诉讼里,原告完成举证后,被告的举证责任得结合具体案件类型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来定。
2、通常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处理。要是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那就要对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个例子,原告说被告借了钱没还,还拿出了借条,被告却反驳说已经还了,这时被告就得对还款这个事实进行举证,像提供转账记录、收条之类的证据。
3、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会采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就算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被告可能也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以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为例,原告证明存在损害事实和污染行为后,被告得对法律规定的不用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以及自己的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举证责任。
4、要是原告的举证让待证事实有了很高的可能性,被告要是想改变法官的想法,就得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被告得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举证,不然可能会有不好的结果。所以说,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起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