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受伤几年后才申请工伤鉴定,往往已超过法定时限。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没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是超出规定的申请时限去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不予受理。但要是因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特殊原因,导致耽误申请时间,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要是存在这些特殊原因,可收集证据,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说明,争取申请被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