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可起诉公司实际控制人。
出现公司人格否认情形时,要是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像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同、恶意转移公司财产等,根据法律,债权人可打破公司面纱,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从而起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公司权益导致公司资产减少,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就能通过股东代表诉讼,以自己名义起诉实际控制人。比如实际控制人擅自把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使公司受损、偿债能力受影响。
若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有担保责任,比如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当公司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按担保合同约定起诉实际控制人担责。
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可要求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给予相应赔偿,并起诉追讨。
债权人遇到这些情况,要收集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权益。打官司不是小事,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