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其移送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向这些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当事人提出后,法院会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认为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不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并非必然导致案件延期。案件是否延期审理,要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来判断。这些法定情形包括: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补充调查;以及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当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要是法院审查异议的过程使案件无法按原定时间开庭,同时又符合上述法定延期情形之一,法院可能决定延期审理。但要是法院能快速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且不影响原定的开庭安排,案件就不用延期。
解决建议方面,当事人如果要提管辖权异议,要考虑是否真有必要,以及对案件进程的影响。若法院审查异议预计会影响开庭,且符合延期情形,可提前与法院沟通,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