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里,有别处住房就不继续租现有房子,一般不构成丧失履行合同能力。所谓丧失履行能力,往往是因为经济变差、经营困难、资产大幅受损等客观状况,让当事人确实没办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别处住房,这只是居住选择变了,并非承租人客观上没钱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如果承租人以有别处住房为由,不接着履行租赁合同,这其实是违约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得按合同约定好好履行自己的责任。要是承租人没正当理由提前解约,可能就得担责,比如付违约金、赔偿出租方损失,像找新租客期间的租金损失。
不过要是租赁合同有特别约定,比如规定承租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能提前解约还不用担责,那就按合约来处理。所以提醒大家签租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条款,避免不必要损失。要是有复杂问题,也可以找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