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拒执罪,也就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得提供多方面证据。
首先得有证据证明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像法院送达裁判文书的回证,或者公告送达的相关证明材料,这就能说明有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去执行。
然后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这些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比如说能证明他们有流动资产,像银行账户明细显示有不少存款;或者有固定资产,如房产、车辆的登记信息;还有债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的相关证据。
还需要能证明义务人拒不执行的证据。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还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交易记录、产权变更资料等。
要是存在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况,相关的报告材料、调查笔录等也能作为证据。证明拒执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证据也很重要,比如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证据收集必须合法合规,一般是由司法机关按照程序调查获取,当事人也能给司法机关提供线索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