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检察院有权决定刑事拘留,但执行刑拘的是公安机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况之一,检察院可决定拘留。一是犯罪后想自杀、逃跑或者已经在逃。二是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检察院决定拘留后,要把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交给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材料,要马上执行拘留,并且及时把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院。
可见,检察院能决定刑拘,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这样的安排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利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和司法公正。遇到此类情况,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若对刑拘决定有异议,嫌疑人及其家属可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复议、聘请律师等方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