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间,债权人一般不能提起代位权纠纷。按照民法典,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得有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债权。
婚姻关系存续时,夫妻财产通常是共同共有。要是夫妻一方是债务人,另一方不符合“次债务人”特征。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没分割前,难明确区分各自份额,一方对另一方不存在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的独立、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债权人没法基于代位权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
但要是有夫妻财产分别制约定,且第三人知晓该约定,因夫妻有各自独立财产权益,有可能产生独立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满足代位权行使条件,也许能提出代位权纠纷之诉。不过,这得严格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