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仲裁管辖范围一般会受到些限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和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得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不过要注意,这说的是民事诉讼,仲裁的情况不一样。
仲裁协议是具有独立性的。就算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了,原来的仲裁协议依然是有效的。当事人之前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那还是要按照这个约定,把纠纷提交给仲裁来处理。
但是,在破产程序里,如果是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纠纷,而且这些纠纷和破产程序联系特别紧密,为了让破产程序顺利开展,保证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受偿,仲裁管辖可能就会受限。举个例子,如果是处理债务人财产的确认、追收、处分这类纠纷,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考虑到破产程序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可能会对仲裁管辖作出一些限制。法院可能会要求先在破产程序里解决这些纠纷,也可能会审查和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
所以呢,企业破产不会完全排除仲裁管辖,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为了让破产程序能有序进行,仲裁管辖范围还是会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