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说的是,假如一个人没有权利处分别人交给他保管的财物,却把这些财物转让给了第三人,要是这个第三人在取得财物的时候是不知情、没有恶意的,那他就能获得这个财物的所有权,原来的主人就失去了所有权。不过,对于盗窃来的财物,一般是不能用善意取得制度的。
按照我国法律,像遗失物、盗赃物这类不是因为原主人自愿而失去占有的物品,不适用善意取得。要是第三人善意地拿到了偷来的东西,真正的所有权人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个受让人是谁之后的一定时间内,是有权要求受让人把东西还回来的。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是从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那里买到这个盗赃物的,当所有权人要求返还东西时,就得付给受让人当时买东西花的钱。付了钱之后,所有权人可以向那个没有处分权的人,比如盗窃者,要回这些钱。
简单来说,要是善意取得了偷来的东西,所有权人要求返还时,通常是得还的。但要是符合前面说的那种花钱从正规途径买到的特殊情况,在被要求返还时,可以让所有权人给钱,之后再由所有权人去找盗窃者等没有处分权的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