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买卖双方在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订立的文书,具备一定法律效力。从合同性质讲,它通常属于预约合同,是双方为之后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达成的约定。
其法律效力体现在几方面。一是约束双方按约定洽谈合同,签了认购协议,双方就得在约定时间,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诚信磋商。要是一方没正当理由拒绝洽谈,就算违约。二是明确基本交易条款,认购协议一般会有房屋位置、面积、价格等基本信息,这些条款对双方有拘束力,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就能追究违约责任。三是适用定金罚则,认购协议常约定定金条款,购房者违约不签正式合同,开发商可没收定金;开发商违约,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认购协议的效力有局限性,它不等于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会直接产生房屋买卖的物权变动效果。若双方在认购协议履行上有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