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特殊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
企业所得税上,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增值税方面,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方式把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规定,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方面,两个或以上公司依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要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提交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才能适用上述特殊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