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任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要先搞清楚它的具体性质,才能弄明白和期限有关的问题。要是说的是责任书里约定的履行时间,按照《民法典》,合同的履行期限是由当事人自己商量定的。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得不清楚,双方可以再商量补充。要是商量不成,就按照合同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要是这样还确定不了,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但得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要是说的是某些责任书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还有知道义务人是谁的时候开始算。要是法律有其他规定,就按照其他规定来。不过,从权利受到损害那天开始超过二十年的,法院就不管了。要是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要是行政机关让相对人做出某种承诺的责任书,具体期限得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和相关行政法规来,不同的行政事项要求可能不一样。所以得明确责任书的具体类型,这样才能更准确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