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权代理未获追认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一般不能要求双倍赔偿。
无权代理就是行为人没代理权,或者超越了代理权,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了,却还实施代理行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要是无权代理行为没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那对被代理人就不产生效力,责任得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双倍赔偿一般是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中才适用,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但在无权代理这种关系里,法律并没有规定无权代理人在没获得追认时能主张双倍赔偿。
要是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时候遭受了损失,可以根据和相对人之间的过错情况,要求相对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的,那么相对人和行为人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来承担责任。
所以,无权代理未获追认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和损失赔偿,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过错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