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种情况,由于你们尚未盈利即散伙,处理的关键在于清算合伙财产与债务。根据《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散伙时应先清点剩余资产(如设备、存货、未收回的款项等)并结清对外欠款(如有)。若合伙期间没有对外债务,则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处理:
1. 退还出资:若花去的4000元已全部亏损,且无任何剩余财产,则双方按出资比例(各50%)各自承担2000元损失,不存在返还问题。
2. 分割剩余财产:若仍有摊位押金、未售货物等实物或现金,应折算价值后,先由双方协商取回各自出资额;若剩余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价值,亏损部分各自承担。例如剩余价值2000元,则每人分得1000元,另1000元亏损各自承担。
若合伙期间产生债务(如欠供货商货款),应先从剩余财产中偿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若一方存在过错导致财产损失,另一方可主张由其相应赔偿。
建议你们先共同列一份收支清单,明确剩余资产和债务。若协商不成,可依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清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