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约定由两个仲裁机构来审理案件是没有效力的。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得有明确要通过仲裁解决问题的想法、明确的仲裁事项,还得选定好仲裁委员会。
2、要是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就会让仲裁机构的选择不清晰。当事人根本搞不清楚该向哪个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这和仲裁协议里对选定仲裁委员会要明确的要求不相符。要是双方没办法就从这两个仲裁机构里选一个达成补充协议,那这个仲裁协议就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3、但也有例外情况。要是约定的两个仲裁机构在实际操作中,能依据一定规则确定适用哪一个,比如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可向A仲裁委或B仲裁委申请仲裁”,并且A和B仲裁委都有权受理这类纠纷,同时根据交易习惯、合同履行地这些因素能确定一个仲裁机构,那仲裁协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4、在约定仲裁条款的时候,一定要明确一个唯一的仲裁机构,这样能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