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来讲,总公司投标、分公司签合同是不被允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招投标得遵循当事人一致、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总公司参与投标,意味着它参与竞争并要履行投标文件里的各项义务。招标人是综合考虑总公司的资信、能力等因素,才确定其为中标方。
2、要是让分公司来签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和投标主体就不一样了,这违反了招投标的基本规则和诚信原则。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可总公司投标时的承诺和表现出来的履约能力,跟分公司可能有差别,这么做可能让招标人的预期利益得不到保障。
3、不过,要是招标文件里明确允许总公司的分公司签合同,或者总公司中标后得到了招标人的书面同意,而且分公司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约和履约,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由分公司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