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质押物的价值比债权价值高时,有相应的处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的作用就是保障债权能够实现。质押物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要是所得价款比债权数额多,多出来的部分就归出质人。这是因为出质人只是把质押物用来担保债务,又没把所有权转让出去。
2、债权实现一般是这样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如果债权已经得到清偿,质权人就得把质押物还给人家。要是债务人没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把质押物折价,或者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然后质权人能优先用所得价款来受偿。
3、实际操作中,如果是协议折价,出质人和质权人得公平合理地给质押物定个价格,债权还清后,多余的钱要赶紧还给出质人。要是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拿到的价款在还了债权和相关费用后,剩下的归出质人。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把多的价款还回来,要是质权人不肯,出质人可以先协商,协商不行就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