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拒执罪被驳回,提异议的方式如下:
如果是公安机关驳回申请,按照《刑事诉讼法》,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7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决定还不服,能在收到复议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要是驳回申请的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可提交书面异议书,写明申请拒执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不应驳回的理由。同时,提供新证据或补充原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
当驳回申请由检察院作出,可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会复查,并把复查决定通知申诉人。
在提异议过程中,要收集整理能证明被执行人拒执行为的证据,像财产转移记录、拒绝履行的相关文件等,以此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