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要是法院受理了企业的破产申请,而企业债务人的出资人还没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那么管理人就得要求这个出资人把认缴的出资交齐,而且不用考虑原本规定的出资期限。
在企业破产程序里,股东没实缴的资本算破产财产。管理人会去调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要是发现股东有没实缴资本的情况,就会给股东发催缴通知,让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和方式,马上把没交的资本补上。
要是股东不肯交,管理人能代表破产企业去法院起诉,通过法律手段强迫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判了之后,股东还是不履行,就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股东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把没实缴的资本追回来。
追回来的没实缴资本会放进破产财产里,用来还破产企业的债。这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有帮助,能让债权人从破产企业的财产里拿到更多的清偿。这里要注意,股东别以为有出资期限限制就可以在企业破产时不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最终还是得按法律规定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