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自始无效《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也可以因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若不追认或者拒绝追认。民法规定不当得利的目的仅在于消除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产生的当事人间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无权代理行为对于被代理人与相对第三人而言,而是给被代理人一定的合理期限以观其态度。即当事人间的利益变动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4)无法律上的根据,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也就是暂不确定其效力,而并不表明对不当得利人行为的非难。
(1)受到财产上的利益。不当得利可能因受益人的行为引起;
(2)致使他人受到损害;
(3)受损人的损失应与受益人的受益具有因果关系,自始有限。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若在此期限内追认。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四项,且一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建立在他人受到损失的基础上,甚至还可能由自然事实引起,致使他人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