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调解协议后再签补充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能自愿地订立合同。只要签补充协议时,双方的意思是真实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这个补充协议就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一般是双方针对特定纠纷达成的解决办法,而补充协议是对原调解协议的进一步细化、完善或者变更。举个例子,原调解协议对某项费用的支付方式没说清楚,补充协议明确了支付方式,这种补充协议就是有效的,双方得按补充协议来履行。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补充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像一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了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协议。另外,如果补充协议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这个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总的来说,签调解协议后再签补充协议通常是有效的,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且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