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遗嘱效力问题时,很多人会疑惑多份遗嘱哪个有效。通常遵循“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原则,也就是说在有多份遗嘱时,内容相抵触的话,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民法典》规定,遗嘱人能撤回、变更自己立的遗嘱。
不过,这个原则的适用有条件。一是每份遗嘱都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得由遗嘱人亲笔写,签上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注明年月日。要是遗嘱形式不符合要求,哪怕是最后一份,也会被认定无效。
二是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要是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或者是伪造、被篡改的,都是无效的。
所以,处理遗嘱效力问题不能只看先后,要综合考虑遗嘱的形式、内容真实性等法定要素。如果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