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造成他人损失,责任承担主体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施工人无法证明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就需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所讲的施工人,多是组织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像工程承包方。
要是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则不用担责。建设单位一般是工程项目的投资主体,施工单位是具体建设工程的主体。但要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设施倒塌、塌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由这些相关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施工中因第三人过错致他人损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第三人故意破坏施工警示标志致使他人受损,该第三人就得担责。另外,施工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失,由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