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要是法院发现自己受理的案子没有管辖权,就得把案子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接收移送的法院要受理这个案子。要是它觉得这个案子按规定不该自己管,就得报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管辖,不能再自己把案子移来移去了。
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当事人要是觉得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审查当事人提的这个异议。要是异议成立,法院就会裁定把案件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异议不成立,法院就会裁定驳回。要是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上诉。
还有一种情况,要是当事人没提出管辖异议,还应诉答辩了,那就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不过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除外。另外,像涉外案件这类特殊的案子,在管辖权问题上可能有更复杂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总之,法院会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确定和处理管辖权问题,就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诉讼程序能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