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合同里,前期物业约定一般是有效的。这里说的前期物业服务,指的是在业主、业主大会选好物业服务人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跟业主大会依法选的物业服务人签的合同,对业主都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卖商品房时,要是把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写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没有欺诈、胁迫这些能让合同被撤销的情况,那它就是合法有效的。毕竟业主买房时就知道并且接受了前期物业服务的相关情况,所以这个约定会约束业主。
但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像排除业主主要权利、免除物业服务人责任之类的,相关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等业主入住之后,业主大会能决定是继续用现在的物业服务人,还是重新选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