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卖掉的拆迁房再要回来,这不是一概而论的事,得看不同情况。
要是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并且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那一般就别想再要回来了。按照咱《民法典》的说法,合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就好比买卖双方你情我愿签了合同,也没有谁骗谁、强迫谁这种能撤销合同的事儿,那卖方就有责任按合同把房子交给买方,还得完成过户。一旦过户完成,房子的主人就变成买方了,卖方自然没权力再把房子要回去。
但也有特殊情况,卖方有可能要回房子。一种情况是合同被认定无效。比如说卖方根本没资格卖这房子,事后也没得到真正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那这合同就是无效的,卖方就可以要求把房子拿回来。另一种情况是合同被撤销。要是买方用欺骗、威胁的手段,让卖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合同,或者合同明显不公平,卖方在知道这些事儿后的一定时间内,能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撤销,卖方就可以把房子要回来。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卖拆迁房之前,一定要确保自己有处分权,签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条款。要是发现合同有问题,要及时咨询律师,在规定时间内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